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9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何秀群、李雷敲诈勒索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群,李雷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9刑初6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秀群,于广西田林县,无业。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10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韦嘉,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雷,于广西田林县,快递营业员。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由田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由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吴三领,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秀群、李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6年9月30日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公诉机关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二、随案移送的5000元人民币退回公诉机关田林县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海福审 判 员  王金发人民陪审员  罗艳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碧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