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查后强,范成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59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3、25号4楼3、4号,组织机构代码:68416172-8。法定代表人:伏勇全,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13号百大假日酒店7楼。负责人:陈国,系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查后强,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日,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范成香,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27日,住四川省南溪县,案由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本院受理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6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查后强、范成香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