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2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孙胜锁、张桂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胜锁,张桂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07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石磊,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王千寺村***号,身份证:1311271989********。被申请人:孙胜锁,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张桂菊,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石磊与被申请人孙胜锁、张桂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冀1127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孙胜锁、张桂菊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张石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孙胜锁、张桂菊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本案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胜锁、张桂菊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翟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