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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洛阳启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洛阳金广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启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金广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487号原告:洛阳启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启明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任金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洛阳金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环城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启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金广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启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启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金广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洛阳金广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