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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盛淑云与益阳市谢林港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益阳市谢林港镇青山村舒家村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淑云,益阳市谢林港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益阳市谢林港镇青山村舒家村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1210号原告:盛淑云,女,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美端,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益阳市谢林港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戴文辉,该村村主任。被告:益阳市谢林港镇青山村舒家村村民小组。负责人:方华安,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淑云诉被告益阳市谢林港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被告益阳市谢林港镇青山村舒家村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淑云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淑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淑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盛淑云负担。审 判 长  孙黎丽审 判 员  陈留永人民陪审员  夏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皮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