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3民初137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姚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台忠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姚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XX年相识,XX年XX月举办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XX年XX月XX日在麦积区某某政府补办结婚登记,XX年XX月XX生儿子姚某某。婚后,被告多疑,粗鲁,大男子主义的性格逐渐显现,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顾及家庭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一直忍耐,被告却不思悔改,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姚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被告姚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能够和好,被告以前做的错事已经向原告道歉,为了孩子及家庭,被告想与原告好好一起继续生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年相识,XX年XX月举办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XX年XX月XX日生儿子姚某某,XX年XX月XX日在麦积区某某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引起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6年8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未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的情况作出判断。感情破裂的程度应是彻底破裂,而非婚姻生活某个方面产生的裂痕和冲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相识,有较好的感情基础,且生育有子女,双方已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多加沟通,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蒙浪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