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2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与胡孟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胡孟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378号申请执行人巩义瑶岭煤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孟钦,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胡孟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孟钦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孟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孟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猛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