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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道娥与杨志刚、刘萍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道娥,杨志刚,刘萍,山东隆腾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鲁山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浩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崔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鲁0323财保119号申请人:杨道娥。被申请人:杨志刚。被申请人:刘萍。被申请人:山东隆腾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刚,住所地:沂源县东苑民营工业园。被申请人:淄博鲁山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刚,住所地:沂源县东苑民营工业园。被申请人:山东浩翔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杨,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苗山村村南。被申请人:崔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道娥与被告杨志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道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楼房。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定如下:查封产权人姓名:沂源新汇木业有限公司,身份证号:××,产权证号:10-2012040007,房屋座落:沂源县土门镇驻地,幢号:003,房号:101,建筑面积:286.28㎡;幢号:003,房号:201,建筑面积:286.28㎡;幢号:004,房号:101,建筑面积:751.4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宝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