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21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福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赵福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898号原告: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安仁路58号。法定代表人:欧阳俊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兰,分宜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福刚,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住分宜县。原告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福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分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小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