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刑终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关晓东、钱满堂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晓东,钱满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终494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晓东,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于天津市南开区,住天津市南开区。199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2年4月因犯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1月21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培芬,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满堂,男,1963年1月2日出生于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住天津市北辰区。198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辩护人朱恩燕,天津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关晓东、钱满堂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6)津0110刑初4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关晓东、钱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晓东、钱满堂,听取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及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6月22日因孙某2与天津三联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孙某2授意被告人关晓东、钱满堂与刘君、王海龙(均另案处理)等人占据了三联公司位于本市东丽区昆仑路矽谷港湾售楼处接待中心。至24日11时许,姚某1纠集史某2、孔某、穆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尖刀、搞把、斧头等作案工具来到该售楼接待中心,被告人关晓东、钱满堂与刘某1、王某使用事先准备的搞把与史某2等人相互殴打,致史某2头部及身体不同部位损伤,经法医学损伤鉴定,被害人史某2头皮血肿、颈部、肢体瘢痕均构成轻微伤;头皮瘢痕、肩胛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纵膈气肿、左尺骨近端、尺骨茎突骨折及右侧腓骨远端骨折均构成轻伤一级;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2015年8月27日被告人关晓东、钱满堂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晓东、钱满堂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史某2陈述,证人王某、刘某1、云某、魏某1、孙某2、姚某2、姚某1、马某1、孔某、邵某、侯某、马某2、董某2、朱某、马某3、汉某、佟某、刘某3、张某2、黄某、魏某2、沙某2证言,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诊断证明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平整土地协议,前科材料,现场勘查笔录,情况说明,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关晓东、钱满堂结伙持械与他人互殴过程中,致一人重伤的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关晓东、钱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钱满堂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关晓东亦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二被告人均能够主动认罪,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但考虑二被告人认罪、悔罪程度,在量刑中予以区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关晓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钱满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关晓东以其属正当防卫,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关晓东虽有伤害致伤他人的行为,但是因为事发时涉及情况复杂,同时具有正当防卫的因素,建议量刑时予以考虑。上诉人关晓东具备积极的认罪态度,应对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进行责任划分。法医鉴定意见标准不明确,建议重新鉴定。原审被告人钱满堂以具有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对被害人伤情有异议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一方有过错,上诉人钱满堂有正当防卫行为。法医鉴定被害人属重伤二级,没有相关标准。上诉人钱满堂愿意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原审判决没有考虑被害人史某2已对上诉人钱满堂进行谅解的情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关晓东、钱满堂于2015年6月22日至24日伙同他人占据矽谷港湾售楼处接待中心,与姚某1纠集史某2等人发生斗殴,致史某2多处轻伤和重伤的事实清楚,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24日上午11时许,天津市公安局东某分局华明派出所接报警,称有人在东丽区快速路矽谷港湾售楼处附近打架。民警赶赴现场未发现打斗人员。后云某报警称其对象孔某和朋友史某2被人打伤。于2015年8月27日将关晓东、钱满堂传唤到所接受调查。2、被害人史某2陈述,证实2015年6月23日,姚某1与其电话联系,约定6月24日上午去矽谷港湾售楼处看房,姚某1的妹妹姚某3是矽谷港湾的工作人员。当天上午其与孔某乘车一同前往,路遇穆辰也一同开车过去了。在矽谷港湾门口看见姚某3。其进入售楼处后被木棍打昏,醒后已在医院。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三联公司欠其老板孙志海的钱,孙志海让其去三联公司的矽谷港湾占售楼接待中心,影响他们的工作,让他们出来人谈欠钱的事。其在6月22日去的售楼处接待中心,其在玻璃上喷上“欠账还钱”四个字,当天晚上6点就走了。23日其开车带着刘某1到售楼处,关晓东、钱满堂也到了售楼处,一整天也没有人出面与其谈话。24日其开车到售楼处,后关晓东、钱满堂、刘某1也来了。其将车的后备箱打开冲着售楼处门口,后备箱里有水和几个镐把、一个带刺的铁棒。后来来了两辆SUV汽车,车上下来十几个人,其中一个女的和他们一起下来,朝其走过来,他们的人手里拿着镐把。然后其把后备箱打开,其与刘某1、钱满堂、关晓东拿了镐把等物,退到屋内,对方的人也进屋了,关晓东问对方干什么的,对方戴眼镜的男的从挎包内拿出一把短刀上来就打,其开始还手,其拿着镐把朝对方抡。后来对方人越来越多,其朝后门跑,跑到快速路边上等到警察来。其回到现场发现没有人了。4、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上午其到矽谷港湾售楼处与钱满堂、关晓东、王某坐在门口,大约11时许,其看到门口陆续开进来6辆车,前辆车下来七八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女的指着我们和这些男的说就是他们,这些男的有的拿刀,有的拿着斧头冲其过来,关晓东问你们是干嘛的,领头的男的拿着匕首朝着关晓东过来,其与关晓东等人拿着镐把退到门里,其四个人拿镐把打这个人,之后涌进许多人,就从后门跑出去了。辨认笔录,证实刘某1辨认出姚某2为组织打人者,姚某1为带头打架者。5、证人云某证言,证实案发早上孔某离家时说看房去,中午时孔某来电话称被人打伤在医院了。6、证人魏某1证言,证实其是史某2妻子,6月24日下午1时其接到孔某爱人的电话称史某2住院了,其同姚某2说史某2在东某矽谷港湾售楼处被人打伤的,姚某2以三联公司的名义垫付了住院费用。7、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关晓东、钱满堂、刘某1、王某是其找来到三联公司要账的。6月22日下午到矽谷港湾售楼接待中心把售楼处的员工赶出来,之后两天在售楼处待着,不让售楼处员工上班。24日其与三联公司高层约好10点到大王庄派出所商谈欠款问题,其在派出所没有见着三联公司的人,后接到王某的电话,说对方来了十多个人要动手打架。其赶到现场时没有看到人,看到汽车玻璃、门玻璃被砸,后在外面看到关晓东受伤了,其送关晓东到医院治疗。8、证人姚某2(曾用名姚某4)证言,证实2015年6月24日上午11时左右,其带客户史某2、孔某去看房,被几个人给打了。辨认笔录,证实姚某2辨认出关晓东是殴打史某2的人。9、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其系三联公司矽谷港湾销售总监。6月24日上午8点40分其到矽谷港湾售楼处接待中心,其进去看了看沙盘模型没有坏就出来了。到了下午2点多其知道在售楼处有人打起来了。10、证人董某2证言,证实其是矽谷港湾销售接待中心的员工,6月22日下午,接待中心来了六七个人,说是要钱的,朱经理安排大家都撤走了。6月24日中午其去接待中心取快递邮件,看到警察,后联系朱经理到现场。11、证人朱某证言,证实其是矽谷港湾销售经理,6月24日上午9点,其在矽谷港湾售楼处西侧停车场组织全体上班的员工开早会,告诉员工自己到市区自由活动,不许出市区,不许回公司宿舍。案发时其在公司的班车里。12、证人马某3证言,证实其是矽谷港湾售楼处员工,案发时其在宿舍。13、证人汉某证言,证实其是矽谷港湾售楼处的员工,自6月22日撤出售楼处后基本上都在矽谷港湾物业二楼的保安休息室休息。6月24日中午13时左右,其与同事吃饭后溜达时看见售楼处玻璃破了,当时有一个戴眼镜的售楼员在配合警察工作。14、证人佟某证言,证实其是矽谷港湾售楼处保安,6月22日下午售楼处被人占领。案发时其没在现场。15、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其不知道黄某在李明庄村干芳草园别墅工程的事,当时村书记是张某2,后来听说黄某与三联公司在李明庄村合作干了一个芳草园别墅工程。16、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是李明庄村原书记,该村与三联公司合作过芳草园别墅工程,是其村一个叫黄某的人垫的土。该工程2000年动工,干了二三年的样子,后来不知什么原因停工了。17、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其与当时的东海岸发展有限公司也就是现在的三联公司签订的协议,是李明庄的芳草园垫土工程,总价值98万元,已完工,已交付39万元,还欠59万元。孙某2与其弟弟黄世刚为其干此工程。18、证人魏某2证言,证实其是三联公司开发的矽谷港湾的物业负责人,2015年6月孙某2到三联公司要钱,公司委派其与孙某2接触,双方见面两次没有结果。19、证人沙某2证言,证实其原在东海岸发展有限公司工作,黄某是负责平整土地的施工方,其是现场负责人。平整土地工程没有干完,也就填了一半,因此没有给全部工程款。20、医院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史某2伤情情况。2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2、平整土地协议,证实李明庄村与东海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芳草园绿化地工程情况。前科材料,证实钱满堂、关晓东曾被判处刑罚情况。23、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钱满堂、关晓东基本身份情况。24、上诉人钱满堂、关晓东供述,证实其对所犯罪行予以供认。以上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后予以确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晓东、钱满堂结伙持械与他人互殴过程中,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关晓东、钱满堂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第一,二上诉人事先占据矽谷港湾售楼接待中心,并事先准备作案工具,与被害人一方相互持械殴斗,其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第二,天津市公安局东某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是根据被害人史某2的损伤情况及就诊病历等文证材料,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作出的,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第三,关于量刑,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关晓东、钱满堂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了具有自首情节,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关晓东、钱满堂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和采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驳回上诉人,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秉花审 判 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宋 菲二○二○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