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方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方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民初2815号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廉鹏、孙蕾、公司行政助理。被告刘方坤,男,汉族,1978年12月28日生,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方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连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蕾与被告刘方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是座落于万晟康城一期13栋101室,住房面积为89.32平方米,该户于2013年7月5日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在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被告应该切实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但被告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无故拖欠四个季度物业服务费964.68元。在原告多次催缴的情况下仍拖欠不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诉到贵院,请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964.68元(截止2015年12月31日止),违约金964.68元×0.003×365天=1056.32元,共计2021.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方坤答辩,2015年我家物业费没有交,因为物业服务不周到,一个是小区根本不是封闭小区,我家摩托车在小区里停着,砸坏了,物业不管,我家房屋需要维护,物业不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5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被告是坐落于万晟康城一期13栋1单元101室的业主。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住宅物业服务管理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0.9元/月·平方米。被告住房建筑面积为89.32平方米。原告为被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2014年12月31日前未拖欠,但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被告拖欠一年的物业管理费,金额为964.68元,产生违约金1056.32元。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应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协议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付原告拖欠一年的物业管理费964.68元,因此按协议产生违约金1056.32元应依法予以合理保护289.40元=964.68元×30%。被告因故未交物业费,不符合协议约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方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964.68元,违约金289.40元=964.68元×30%,合计1254.0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25元;邮寄费120元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