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3执恢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代昕与邹振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昕,邹振舵,向贞勇,吴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恢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代昕,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邹振舵,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向贞勇,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吴成斌,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代昕依据(2011)中江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振舵、向贞勇给付借款27910.5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追加担保人吴成斌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向贞勇先后向申请执行人已给付借款共计102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中江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素辉审 判 员 胥维德代理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尹湘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