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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4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格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与海南哲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格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海南哲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4民初1447号原告:无锡市格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祁北路)。法定代表人:程亚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安,该公司职员。被告:海南哲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6036689X5。法定代表人:佟化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格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哲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格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海南哲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格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格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无锡市格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格林人造草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建伟代理审判员  罗 扬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佳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