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6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行唐县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行唐县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民终6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新石南路24号恒辉商务广场12层。负责人:高文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行唐县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行唐县龙州大街西部路北。法定代表人:杨占卫,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齐长军,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河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行唐县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16)冀860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安财险河北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永安财险河北分公司承担合理的车辆损失。事实和理由:公估报告确定的车辆损失过高,与事实不符。鑫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的车辆损失系永安财险河北分公司提出重新鉴定后,一审法院委托双方共同选择的鉴定机构评估的,其公估报告应当作为定案依据。鑫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赔偿车辆损失、施救费、路产损失共计216324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13日,鑫源公司为自己名下的冀A×××××车辆在永安财险河北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车损险250200元、第三者责任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均为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2015年12月23日20时许,鑫源公司司机肖青林驾驶冀A×××××/冀ASP**挂货车沿河龙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阜平县长城岭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翻到路边沟中,造成货车、公路、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司机肖青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该大队调解,鑫源公司赔付了三者保定市交通局阜平县养路工区路产损失4500元。2016年4月29日,依法委托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车辆损失进行了鉴定,该公司出具了保险公估报告书,推定冀A×××××车辆全损,该车辆的损失金额为185908.2元(新车购置价250200元-残值12000元-折旧金额52291.8元),本次公估费用12800元由永安财险河北公司支付。一审法院认为,鑫源公司与永安财险河北分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被保险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及商业三者险(均含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永安财险河北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车辆的合理损失在各项保险限额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鑫源公司主张的车辆损失费203824元,因系鑫源公司单方委托公估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永安财险河北分公司亦不认可,故不能作为本案确定标的车车损的依据。鑫源公司的车损应当按照双方选定的公估机构重新作出的估损金额185908.2元予以确认,此次公估产生的费用12800元属于为确定保险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永安财险河北分公司承担(永安财险河北分公司已支付)。关于鑫源公司主张的施救费用,鑫源公司的施救费票据虽未被采信,但因车辆受损需要救援符合客观实际,酌定施救费为3000元,该费用属于为减少标的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永安财险河北分公司承担。对于鑫源公司主张的三者的路产损失4500元,经交警部门调解,鑫源公司已实际赔付三者,故该笔费用依法应由永安财险河北分公司赔付鑫源公司。对于永安财险河北分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的抗辩意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鑫源公司要求永安财险河北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其合理车损、施救费、三者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各项保险限额内赔付行唐县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险金193408.2元;二、驳回行唐县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2元,由行唐县鑫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8元(已交纳),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20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争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永安财险河北分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由双方协商共同选定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及其鉴定人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程序合法,其作出的公估报告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永安财险河北分公司主张公估报告确定的损失过高,但没有提供反驳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永安财险河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44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牛跃东审判员 李坤华审判员 马惠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乔秀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