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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从萍与王从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从萍,王从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220号原告:王从萍,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从民,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爱民,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从萍诉被告王从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王从萍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从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从萍撤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原告王从萍负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二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