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8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从萍与王从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从萍,王从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220号原告:王从萍,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从民,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爱民,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从萍诉被告王从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王从萍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从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从萍撤诉。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原告王从萍负担。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二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