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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湖南省岳阳监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岳阳监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终27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湖南省岳阳监狱。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茅斯铺。法定代表人:颜忠毅,该监狱监狱长。上诉人湖南省岳阳监狱(以下简称岳阳监狱)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岳阳监狱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岳阳监狱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纠纷,涉及人员众多、情况复杂,并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岳阳监狱在收到原审法院的执行裁定后,一直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请求统一协调处理,故岳阳监狱虽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但有正当理由,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起诉应可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岳阳监狱因对原审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主张权利,提出案外人异议,原审法院审查后作出(2014)涟民保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岳阳监狱的异议,并在裁定书中告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岳阳监狱于2015年11月5日收到裁定书后,即向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等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请求协调处理。此后,相关部门多次组织协调,但未成功。在此情况下,岳阳监狱遂于2016年2月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起诉虽已超过法定的十五天期限,但其在收到裁定书后即向上级部门汇报请求协调处理,并在协调未果的合理期限内提起了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本案可以视为其有正当理由耽误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准许岳阳监狱顺延起诉期限,对其起诉予以立案受理。综上,对岳阳监狱请求受理其起诉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29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贤审 判 员  颜征求审 判 员  易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