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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吉林省金融大厦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吉林省金融大厦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民初73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沃锟,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达斡尔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东水泥宿舍10号楼107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金融大厦,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冯显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吉林省金融大厦(以下简称“金融大厦”)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被告金融大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融大厦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2、判令金融大厦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72400元。承担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公证费500元、取证消费885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2385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74785元。事实和理由:音像制作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有限公司、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对《一万个理由》、《风雨中的美丽》、《十二种颜色》等181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详见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金融大厦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包房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音集协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起诉,请求贵院支持音集协的诉讼请求,维护音集协的合法权益。[2:1.全是爱2.天蓝蓝3.中国我爱你4.自由飞翔5.吉祥如意6.等爱的玫瑰7.康定情缘8.月亮之上9.相约北京10.一代天骄11.我和草原有个约定12.无情的温柔13.擦肩而过14.怎么会狠心伤害我15.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16.等17.幸福恋人18.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19.曾经爱过你20.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21.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22.情同手足23.一个人哭24.一万个理由25.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26.你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27.有情人终成眷属28.缺点29.我不后悔30.不想31.真的用心良苦32.变了散了算了33.唱歌34.穿行35.风雨中的美丽36.格桑花开37.家乡38.那个冬季39.那片海40.你不会回来41.漂42.青藏高原43.情人44.天空45.天亮了46.喜玛拉雅47.相爱48.醒了49.雪50.雪域光芒51.原野52.北京的金山上53.1313154.爱就爱了55.变脸56.不想骗自己57.感受58.喝彩59.生日心愿60.花样年华61.两个寂寞62.漫天风雪63.没收你的爱64.女人65.十二种颜色66.天使的选择67.我挑我的68.两个人的世界69.叶子70.雨夜71.展翅高飞72.123站起来73.那一天74.我比从前更寂寞75.无所谓76.牧马人77.穷浪漫78.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79.地铁80.绝不放手81.爱死了昨天82.你叫什么名字83.寻找李慧珍84.两个下雪的夜85.梦之浮桥86.倾城87.我88.一大片天空89.在梵高的星空下90.LingLingLing91.菠萝菠萝蜜92.NANA主义93.HASIT94.翅膀95.哪一站96.朋友难当97.求爱歌98.人间99.天下无贼100.DreamParty101.G大调的悲伤102.光芒103.画心104.如果爱下去105.我们说好的106.我走以后107.这该死的爱108.被风吹过的夏天109.笨蛋110.不可思议111.大小姐112.第三滴眼泪113.换季114.空气115.平行线116.双鱼座女孩117.停电118.委屈119.我的超人120.我介意121.星月神话122.雪绒花123.最后一个夏天124.不让你走125.坚持到底126.认真127.死心彻底128.他一定很爱你129.天黑1**.一首情歌131.一天天一点点132.编号89757133.不潮不用花钱134.曹操135.第几个100天136.期待你的爱137.豆浆油条138.进化论139.木乃伊140.莎士比亚的天份141.西界142.一千年以后143.醉赤壁144.背对背拥抱145.小酒窝146.不顾一切的爱147.患难见真情148.我是真的爱上你了149.好想对你说150.黑色翅膀151.一封信152.倦鸟余花153.余情难了154.还有我155.可不可以爱156.漫游157.那段岁月158.平凡心159.世界160.微笑161.栀子花开162.最好的幸福163.风雨彩虹铿锵玫瑰164.冷艳165.尽在不言中166.分享167.爱你够不够168.背影169.奇迹170.最爱171.爱你的日子172.苍狼大地173.唱给黄河听174.敕勒歌175.东方骆驼176.嘎达梅林177.家园178.母亲湖的眼泪179.天堂180.我们是永远的苍狼181.小河淌水]金融大厦辩称,第一,音集协主体不适格,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授权音集协集体管理的期限仅为三年,目前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届满,音集协主体不适格;第二,音集协为证明金融大厦侵犯放映权的证据不足;第三,金融大厦为凭借餐饮资源进行经营,并非以卡拉OK资源进行经营。庭审中,音集协进一步明确金融大厦侵害的是音集协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放映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为证明金融大厦存在侵权事实,音集协提供了证据5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2015)吉长国安证民字第18520号公证书。根据该份公证书主文以及后附现场工作记录的记载,2014年12月12日晚7点40分,公证员史晓鸣、贾汀与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郭曙建来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133号金融大厦查干湖包房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使用该包房内安装的音乐播放器点播音乐,摄像人员郭曙建对播放出的电视画面和声音内容进行了摄像录音,消费结束后取得该场所出具的发票一张。公证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监督,并将现场工作记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由郭曙建现场摄制的原始数据复制而成光盘2张作为该份公证书附件。但经审查,该公证书后附的《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银联商务签购单》上显示的交易时间分别为2014年12月14日21:09时和2014年12月14日21:10时,与公证书主文以及后附现场工作记录中记载的取证时间不符。由于该份公证书内容自相矛盾,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音集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音集协(为“甲方”)分别于2008年7月28日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2009年6月29日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7月4日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9月5日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日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010年4月12日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3年4月16日与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6日与北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08年8月19日与中国唱片广州公司(为“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几份合同主要内容均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音集协(为“甲方”)于2010年11月8日与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为“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合同主要内容均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的《凤凰传奇》、《擦肩而过》记载:1.全是爱2.天蓝蓝3.中国我爱你4.自由飞翔5.吉祥如意6.等爱的玫瑰7.康定情缘8.月亮之上9.相约北京10.一代天骄11.我和草原有个约定12.无情的温柔13.擦肩而过14.怎么会狠心伤害我15.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16.等17.幸福恋人18.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19.曾经爱过你20.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21.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22.情同手足23.一个人哭24.一万个理由25.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26.你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27.有情人终成眷属28.缺点29.我不后悔30.不想31.真的用心良苦32.变了散了算了等32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记载:33.唱歌34.穿行35.风雨中的美丽36.格桑花开37.家乡38.那个冬季39.那片海40.你不会回来41.漂42.青藏高原43.情人44.天空45.天亮了46.喜玛拉雅47.相爱48.醒了49.雪50.雪域光芒51.原野52.北京的金山上等2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53.1313154.爱就爱了55.变脸56.不想骗自己57.感受58.喝彩59.生日心愿60.花样年华61.两个寂寞62.漫天风雪63.没收你的爱64.女人65.十二种颜色66.天使的选择67.我挑我的68.两个人的世界69.叶子70.雨夜71.展翅高飞72.123站起来73.那一天74.我比从前更寂寞75.无所谓78.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等24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76.牧马人77.穷浪漫79.地铁80.绝不放手81.爱死了昨天82.你叫什么名字83.寻找李慧珍84.两个下雪的夜85.梦之浮桥86.倾城87.我88.一大片天空89.在梵高的星空下90.LingLingLing91.菠萝菠萝蜜92.NANA主义93.HASIT94.翅膀95.哪一站96.朋友难当97.求爱歌98.人间99.天下无贼100.DreamParty101.G大调的悲伤102.光芒103.画心104.如果爱下去105.我们说好的106.我走以后107.这该死的爱等3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108.被风吹过的夏天109.笨蛋110.不可思议111.大小姐112.第三滴眼泪113.换季114.空气115.平行线116.双鱼座女孩117.停电118.委屈119.我的超人120.我介意121.星月神话122.雪绒花123.最后一个夏天124.不让你走125.坚持到底126.认真127.死心彻底128.他一定很爱你129.天黑1**.一首情歌131.一天天一点点132.编号89757133.不潮不用花钱134.曹操135.第几个100天136.期待你的爱137.豆浆油条138.进化论139.木乃伊140.莎士比亚的天份141.西界142.一千年以后143.醉赤壁144.背对背拥抱145.小酒窝等38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146.不顾一切的爱147.患难见真情148.我是真的爱上你了149.好想对你说150.黑色翅膀151.一封信152.倦鸟余花153.余情难了等8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54.还有我155.可不可以爱156.漫游157.那段岁月158.平凡心159.世界160.微笑161.栀子花开162.最好的幸福163.风雨彩虹铿锵玫瑰164.冷艳165.尽在不言中166.分享等13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167.爱你够不够等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68.背影169.奇迹170.最爱等3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71.爱你的日子172.苍狼大地173.唱给黄河听174.敕勒歌175.东方骆驼176.嘎达梅林177.家园178.母亲湖的眼泪179.天堂180.我们是永远的苍狼181.小河淌水等1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中国唱片广州公司。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其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在音集协提供的包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原版专辑的内页及播放画面上明确记载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公司,且金融大厦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法确认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音集协经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公司授权,享有许可卡拉OK经营者以复制、放映等方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作出判决前,音集协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金融大厦实施侵害音集协涉案作品放映权的侵权行为,本院对音集协以此为由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法由音集协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欣代理审判员  王琰人民陪审员  白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姜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