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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3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国市畅翔碾磨材料有限公司与枣阳市固强砼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畅翔碾磨材料有限公司,枣阳市固强砼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3286号之一原告:宁国市畅翔碾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梅林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9738675-8。法定代表人:程涛,总经理。被告:枣阳市固强砼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和谐西路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695540-8。法定代表人:刘安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畅翔碾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固强砼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宁国市畅翔碾磨材料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财产:皖P×××××、皖P×××××车辆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严冰审 判 员  胡 婷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束 建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1881民初3286号之二原告:宁国市畅翔碾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梅林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9738675-8.法定代表人:程涛,总经理。被告:枣阳市固强砼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和谐西路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695540-8.法定代表人:刘安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畅翔碾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枣阳市固强砼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价值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枣阳市固强砼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6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汪严冰审判员胡婷人民陪审员刘桂兰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束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