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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什邡市锦程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金孚工贸有限公司、胡启全、尹大琼、黄纯华、黄剑、周乐兰、叶内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什邡市锦程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什邡市金孚工贸有限公司,胡启全,尹大琼,黄纯华,黄剑,周乐兰,叶内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1690号申请人:什邡市锦程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镇蓥峰北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陈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玲,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什邡市金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南泉镇金桥村十组。法定代表人:胡启全,职务不详。被申请人:胡启全,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申请人:尹大琼,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申请人:黄纯华,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申请人:黄剑,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申请人:周乐兰,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申请人:叶内富,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绵竹市。原告什邡市锦程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金孚工贸有限公司、胡启全、尹大琼、黄纯华、黄剑、周乐兰、叶内富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什邡市锦程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什邡市金孚工贸有限公司、胡启全、尹大琼、黄纯华、黄剑、周乐兰、叶内富的银行存款共1034869.14元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什邡市锦程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什邡市锦程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要求被申请人什邡市金孚工贸有限公司、胡启全、尹大琼、黄纯华、黄剑、周乐兰、叶内富归还原告代偿的借款及违约金等共计1034869.14元,其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什邡市金孚工贸有限公司、胡启全、尹大琼、黄纯华、黄剑、周乐兰、叶内富的银行存款1034869.1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世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