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7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康召与苏文伟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734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康召,苏文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7341号原告:李康召,曾用名李康兆,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蔡磊、陈启斌,分别系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苏文伟,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本院受理原告李康召诉被告苏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原告逾期未交纳,且经催告后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李康召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逾期不履行交纳诉讼费义务,则本案依法可按原告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康召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绍基审 判 员 陈诗媛代理审判员 陈轩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佳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