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机塑实验厂、浙江诸暨康宏链条设备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暨市机塑实验厂,浙江诸暨康宏链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1279号申请人:诸暨市机塑实验厂,住所: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投资人:袁肖邦。委托代理人:魏彬、赵婷,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浙江诸暨康宏链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诸暨市店口镇湄池江东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胡洪锋。本院受理了申请人诸暨市机塑实验厂与申请人浙江诸暨康宏链条设备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边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诸暨市机塑实验厂与申请人浙江诸暨康宏链条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8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店口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浙江诸暨康宏链条设备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人诸暨市机塑实验厂铸件款计人民币120000元,款定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的每月28日前各支付5000元,2017年2月至2017年11月的每月28日前各支付9000元,2017年12月28日前支付10000元,如申请人浙江诸暨康宏链条设备有限公司任何一期到期未付清,申请人诸暨市机塑实验厂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要求浙江诸暨康宏链条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二、申请人诸暨市机塑实验厂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边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应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