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与双峰县西雄山煤矸石砖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双峰县西雄山煤矸石砖厂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278号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智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迪宝,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峰县西雄山煤矸石砖厂,住双峰县甘棠镇加祥村。负责人:朱雄辉,系该厂厂长。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双峰县西雄山煤矸石砖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双峰县供电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端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