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与被告谢强、贺文静、谢美群、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谢强,贺文静,谢美群,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民初7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代表人:王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强。被告:贺文静。被告:谢美群。被告: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学飞,总经理。上列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与被告谢强、贺文静、谢美群、湖北荆门星球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于2016年9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5283元,减半收取4264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东宝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叶根旺人民陪审员 张先全人民陪审员 胡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