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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与张连海、张子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钱(珠海)有限公司,张连海,张子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1532号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高栏环岛西路榕树湾。法定代表人:林庆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可夫,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被告:张连海,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被告:张子阳,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连海、张子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并于2016年8月18日开庭审理。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本案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9元,由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雅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德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