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6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圆才与林新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圆才,林新发,林江山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6民初1204号原告:林圆才,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现住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坤贤(系原告亲戚),男,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新发,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第三人:林江山,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寿忠,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林圆才与被告林新发、林江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吴玛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圆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坤贤、被告林新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寿忠、第三人林江山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寿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圆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2015.6.16)在东山县建设局协调下的协议约定:1、将位于西埔镇东埔街66号违规所建的“天井”二楼板拆空,只留四周梁柱。2、二楼房间通向天井的门也要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堵掉。事实和理由:林新发于2013年2月5日向东山县建设局申建位于西埔镇东埔街东桥西66号房屋时,擅自假冒林圆才的签名、指模、作为同意其将“天井”建满四层楼的依据。房屋建至二楼框架时,林圆才对林新发进行交涉,但林新发认为其无权干涉。后林圆才到东山县建设局交涉,建设局受理后于2013年3月29日以东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林新发下发:东规建综(2013)23号文件,撤销林新发个人住宅建设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在未重新办理审批时,不得续建。”后因双方发生矛盾,在东山县规划局调解中心的协调下,于2015年6月16日调解为:林新发将天井二楼板拆空,只留四周梁柱,拆空部分改为木作葡萄架。但协议签订后,林新发未按协议履行,仅在靠林圆才“天井”那一边割了三条约20公分宽的长方形条状,且只割掉泥土,保留钢筋原状。因此,现诉至法院。林新发辩称,其在2012年期间申请房屋时,与林圆才作为邻居在建设局的调解下达成了一个协议,当时东山建筑设计院设计了一个图纸,林圆才也同意被告按照东山建筑设计院设计的图纸施工,其也是按照这个图纸进行施工,对于林圆才现在提起的诉讼,是违背其原意,因为被告都是按照该图纸进行施工的。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圆才与林新发系合墙的相邻关系,林江山系林新发的父亲。2013年2月5日,林新发获得东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其个人住宅建设作出的(编号东个建规许(2013)025号)的行政许可。2013年3月29日,东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东规建(2013)23号文件,以林新发提供的报批材料存在部分造假为由注销其核发给林新发的东山县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编号东个建规许(2013)025号)。并要求其在未重新办理审批时,不得续建。后因林新发将二层楼上盖满,林圆才以其房与林新发合墙,林新发二层满盖影响其采光为由向东山信访局信访。2015年6月16日,双方在东山县规划局调解中心的协调下达成协议,其中关于“天井”二层楼板约定为:“林新发保留原一层建筑,新增第二层屋面必须从建筑施工图B-C和1/1轴2轴位置改为通透式防腐木葡萄架(即:将天井部份的二二楼水泥板拆空只留四周梁柱,中间改为木作葡萄架)今后不得擅自更改(协议书第一条)”。并于当日,林圆才在林新发提供的由东山建筑设计院设计的(2015)167号二层平面图上签名确认。2015年6月17日,东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向林新发颁发东个建规许(2015)167号东山县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但在协议签订后,林新发仅在靠林圆才那一边“天井”二楼水泥板部分割了四条约20公分宽长方形条状缕空,且只割掉泥土,保留钢筋原状。另查明,因林圆才与林新发对东山建筑设计院作出的(2015)167号二层平面图图纸的二层平面图设计(经林圆才签名确认同意林新发按此图纸施工)理解存在争议,本院发函给福建东山建筑设计院要求其作出说明,福建东山建筑设计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复函,说明了(2015)167号设计图的设计意图为:二层屋面(天井部分)面积4.36X4.68米均为防腐木板并按图纸设计缕空,作为立面装饰用。本院认为,林圆才与林新发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林新发将二层屋面基本盖满(仅割了四条约20公分宽长方形条状缕空),在靠林圆才方向的二楼屋面仅留四条约20公分宽长方形条状缕空,违背双方签订的协议,影响到林圆才的通风采光,应按协议约定予以拆空。因此,林圆才请求将位于西埔镇东埔街66号违规所建的“天井”二楼板拆空,只留四周梁柱,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林新发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林圆才请求堵住通往二楼天井屋面的房间门(靠林新发方向),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相邻关系纠纷,该房间门并没有影响到林圆才的通风采光,是否应依图纸设计堵住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决定。因此,林圆才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林圆才与林新发于2015年6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林新发应按协议约定履行。相邻关系人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林新发天井部份的二楼水泥板基本盖满(仅割了四条约20公分宽长方形条状缕空),已影响到林圆才的通风采光,应按协议的约定拆空天井部分的二楼水泥板只留四周柱梁,但中间可改为木作葡萄架。林圆才请求堵住二楼房间通往天井的房间门,因并没有影响到其通风采光,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林新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位于东山县西埔镇东埔街东桥西66号房屋天井部份的二楼水泥板拆空(与林圆才共墙部分面积4.36X4.68米),只留四周梁柱。二、驳回林圆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林新发负担(该款已由林圆才垫付,林新发应在给付期限内一并付还林圆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玛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永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