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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7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郭玉斌与被告魏霰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斌,魏霰

案由

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72民初872号原告:郭玉斌,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委托代理人:杨春治,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霰,女,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玉斌与被告魏霰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玉斌经本院通知后应当预交而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蔡福军审 判 员  俞建林代理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吴丽红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