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黄峰新、黄翠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黄峰新,黄翠光,韦柳梅,刘振强,罗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106号。负责人张发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峰新,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黄翠光,男,195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韦柳梅,女,1971年5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刘振强,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罗海珍,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8日向五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黄峰新所有的位于广西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9号(长安城市购物广场)A幢东2号[房屋产权证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融国用(2009)第XXXX号]房产、位于广西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9号(长安购物广场)A幢东3号[房屋产权证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融国用(2009)第XXXX号]房产。二、拍卖被执行人刘振强、罗海珍所有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东圩街(河东开发一区)[房屋产权证证号为: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融房融安共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融国用(2008)第XXXX号]房产。三、拍卖被执行人黄峰新、韦柳梅所有的位于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北路1号(长安城市购物广场)D幢1-301号[融房权证融安字第××号、融房融安共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融国用(2010)第XXXX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青 山审判长 韦 青 山审判员 钟光城审判员钟光城审判员 咸 治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覃 晓 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