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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5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河南省蓝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省蓝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17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29号。负责人韦海波。委托代理人段征,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省蓝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4层409号。法定代表人申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蓝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武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慧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