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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7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伟与龙金波、唐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金波,李伟,唐田,钟润金,郭康,成都好运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79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金波,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原审被告:唐田,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审被告:钟润金,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审被告:郭康,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原审被告:成都好运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龙金波。上诉人龙金波因与被上诉人李伟、原审被告唐田、钟润金、郭康、成都好运轮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5民初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金波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龙金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文磊审判员  龙小丽审判员  王晓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桢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