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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申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廖淑荣诈骗罪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11刑申43号申诉人廖淑荣:你因被告人刘明华、刘军华、唐寿元犯诈骗罪一案对本院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湘11刑终29号刑事判决不服,以“(2016)湘11刑终29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原审判决并未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再审,改判刘明华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是不成立的,1、申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理由,本案经审查已查明原审被告人刘明华伙同唐寿元、刘军华等人隐瞒事实真相在“叫化岭”山上埋锰,该事实除了有被告人供述还有同案人刘军华、卢辉的供述和证人李旺盛的证言等证据可证明,这些证据之间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故申诉人的该项理由不成立;2、申诉人提出“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原审判决并未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经查公安机关讯问刘明华的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并未发现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且原审被告人刘明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被刑讯逼供,故申诉人的该项理由不成立;3、申诉人提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理由,复查人经复查认为,本案原审不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原生效判决,故申诉人的该项理由不成立。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2016)湘11刑终29号刑事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查,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