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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罗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64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伟(冒名“罗炜”),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江西省上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上犹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伟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万辉出庭支持公诉,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上旬,被告人罗伟冒名“罗炜”并编造能处理汽车喷漆维修、低价购入小车等事由,在中山市沙溪镇先后5次骗取他人车辆及钱款,共计价值人民币141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7月3日,被告人罗伟冒名“罗炜”并谎称要租赁汽车,与被害人高某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了订车款人民币2500元,骗取高某交付的粤T×××××号东风日产牌轩逸小车(价值人民币69000元)后逃匿。破案后,赃车未能缴回。二、同年7月4日,被告人罗伟谎称帮被害人吴某进行汽车喷漆维修,骗走吴某的粤T×××××号白色东南三菱小车(价值人民币43000元)及行驶证等,后将上述小车变卖并逃匿。归案后,罗伟如实供述该宗犯罪事实。破案后,该赃车已缴回发还吴某。三、同年7月,被告人罗伟谎称能以低价购入汽车,骗取被害人刘某1订车款人民币28800元后逃匿。破案后,被骗现金未能缴回。四、同年7月7日,被告人罗伟谎称帮被害人黄某安装导航、行车记录仪,骗取黄某人民币2300元后逃匿。破案后,被骗现金未能缴回。五、同年7月8日,被告人罗伟谎称有渠道购入汽车,骗取被害人刘某2订车款人民币1000元后逃匿。同年11月6日,公安人员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南湾街道沙湾汽车站将网上追逃的被告人罗伟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伟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1、黄某、刘某2的陈述,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关于小型汽车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合同、机动车登记证、银行流水清单、行驶证及借条、收据、保险单、手机转账对话截图、身份证明材料,证人罗某、汤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莫某的证言、被告人罗伟的有罪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伟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罗伟在庭审时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罗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于罗伟提出骗取刘某2的人民币1000元已退还的意见,经查,罗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其拿了刘某21000元购车定金;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其通过微信转账给罗伟1000元;有相关手机转账对话截图,没有证据证明罗伟已退款给刘某2,故罗伟该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罗伟退赔被害人高雄全被骗小车的剩余折价款人民币66500元;退赔被害人刘奋延被骗的人民币28800元;退赔被害人黄嘉铮被骗的人民币2300元;退赔被害人刘龙昌被骗的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振毅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严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素芳连宜静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