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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炳然申请执行余朝平、苟红梅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炳然,余朝平,苟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执449号申请人杜炳然被执行人余朝平被执行人苟红梅关于申请人杜炳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余朝平、苟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东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海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