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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美影与郑海亮、房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影,郑海亮,房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555号原告王美影,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清河县。被告郑海亮,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房明辉,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影诉被告郑海亮、房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房明辉名下冀E2H1**小型轿车一辆、郑海亮名下冀E592**轻型普通货车和冀EU82**小型轿车各一辆,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房明辉名下冀E2H1**小型轿车一辆、被告郑海亮名下冀E592**轻型普通货车和冀EU82**小型轿车各一辆。本裁定书���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彦审 判 员  闫恒新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艳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