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4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美影与郑海亮、房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影,郑海亮,房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555号原告王美影,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清河县。被告郑海亮,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房明辉,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影诉被告郑海亮、房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房明辉名下冀E2H1**小型轿车一辆、郑海亮名下冀E592**轻型普通货车和冀EU82**小型轿车各一辆,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房明辉名下冀E2H1**小型轿车一辆、被告郑海亮名下冀E592**轻型普通货车和冀EU82**小型轿车各一辆。本裁定书���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彦审 判 员 闫恒新人民陪审员 闫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艳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