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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3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麒麟服饰有限公司与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麒麟服饰有限公司,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麒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义学街309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胡细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台州市路桥区双水路999号。法定代表人潘霄君。上诉人深圳市金麒麟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55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深圳市金麒麟服饰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一、原《布草定制承揽合同》对合同争议管辖法院已有明确约定根据被上诉人与深圳市雅棉居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棉公司)签订的《布草定制承揽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合同任意一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予以认可。二、上诉人作为债权受让人依法享有原合同规定的相关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雅棉公司将对被上诉人债权转让与上诉人后,上诉人依法继承对原《布草定制承揽合同》的全部权利,其中当然包括发生纠纷时,依原合同约定确定诉讼管辖的权利。债权转让后双方也未对管辖权事宜进行重新约定,所以原管辖约定仍然有效。三、上诉人认为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上诉人是本案的原告方,但就管辖权一事而言,“原告方”一词应指原承揽合同中的乙方,即雅棉公司。原承揽合同签订时被上诉人已明确预期到如日后合同发生争议,可由合同的守约方雅棉公司住所地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如因债权转让行为而使管辖地法院发生变化是违背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另外,假使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即可直接改变原合同的管辖权约定,则会极大增加当事人借以规避管辖权约定的风险,我国现行的管辖权制度也会受到极大的破坏。所以上诉人认为本案中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裁令: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5513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雅棉居饰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布草定制承揽合同》中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是否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此种抗辩,应当包括实体上的抗辩和程序上的抗辩。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因此,受让人受让债权后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要通过诉讼方式向合同债务人实现权利,应当受原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条款约束。本案经二审查明,被上诉人台州国际大酒店经营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雅棉居饰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布草定制承揽合同》中存在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各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予确认。上述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因此,上诉人深圳市金麒麟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异议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551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庄 齐 明审判员 唐 林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晨(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