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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谢仲文申请执行陈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川1024执4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仲文,陈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401号申请执行人:谢仲文。申请执行人:陈宇。本院在执行谢仲文与陈宇民间借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