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0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宏平与曹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平,曹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2045号原告:张宏平。被告:曹德全。原告张宏平与被告曹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宏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平以和被告曹德全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宏平负担。审 判 员 覃大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杭泽附法律条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