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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宏平与曹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平,曹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2045号原告:张宏平。被告:曹德全。原告张宏平与被告曹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宏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宏平以和被告曹德全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宏平负担。审 判 员  覃大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杭泽附法律条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