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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杨萍与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萍,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187-2号申请执行人杨萍,女,汉族,1954年11月5日生。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生。杨萍申请执行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杨萍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还原告杨萍人民币40000元整。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名下房产已有多家法院查封,无法拍卖变卖,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萍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杨萍申请执行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