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盛与戴志刚、萍乡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盛,戴志刚,萍乡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丰盛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林长纯,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张盛,男,1989年8月23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戴志刚,男,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萍乡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镇政府办公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05441350-5。被执行人萍乡市丰盛矿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高丰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59180555-5。被执行人林长纯,男,1966年1月3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萍乡市。第三人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5535400-X。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张盛申请戴志刚、萍乡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丰盛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林长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湘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戴志刚、萍乡晟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丰盛矿业贸易有限公司、林长纯应支付申请人张盛案款1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2400元。本院已执行484576.14元,尚有515423.86元未执行,现因第三人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盛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湘法执字第000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自禹审 判 员 邬 红 萍代理审判员 胡 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