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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民初7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贾浩与被告盛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浩,盛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6民初7758号原告:贾浩,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盛斐,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贾浩与被告盛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1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3月1日还款。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借款。被告盛斐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5日,被告盛斐向原告贾浩借款2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言明:“今借贾浩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定于2016年3月1日归还。”同日,原告通过向朋友借款和ATM机取款等多种方式,将24000元现金交付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盛斐向原告贾浩借款24000元,且出具借条一张。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该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贾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盛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浩本金24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盛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光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