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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3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陆琦厚与赵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琦厚,赵梓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3民初816号原告:陆琦厚,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委托代理人:李高玺,广西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梓成,男,196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现住南宁市兴宁区。原告陆琦厚与被告赵梓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高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梓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2%/月计算);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经朋友介绍,原、被告得以相识。因其所经营的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转账方式将款项出借给了被告。借款届满,被告不仅总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还东躲西藏,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款项时生效。2015年6月1日,原告已出借500000元给被告,则《借条》佐证之借款合同已成立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亦应按期足额履行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然而,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而至今仍未能偿还,已构成违约,则应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借款本金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偿还本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所约定的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均超过年利率24%,且被告又未曾支付过原告任何利息,故原告诉请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梓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陆琦厚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率利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陆琦厚已预交4400元),由被告赵梓成负担4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明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昌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㈠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㈡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㈢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㈣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㈤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㈠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㈡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