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7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曾昭平与潘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平,潘传林,谢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7665号原告:曾昭平,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陶芝玲,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传林,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谢琼(潘传林之妻),女,1961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曾昭平与被告潘传林、谢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曾昭平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昭平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曾昭平负担。审判长 黎 霞审判员 黄 江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国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