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8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钱云然与林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云然,林建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8840号原告:钱云然,男,194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林建荣,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钱云然诉被告林建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8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建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钱云然欠款9850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1.5元,由被告林建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黄一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