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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慧申请许万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慧,许万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张慧,女,被执行人许万洲,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张慧与许万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60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许万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慧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许万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慧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许万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慧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世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