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2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诉宋铁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宋铁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2653号原告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泰山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张晓萍,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尧,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计远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宋铁石,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铁石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龙江大富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桂梅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人民陪审员 卢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晓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