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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创伤外科医院与被执行人高留妹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创伤外科医院,高留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创伤外科医院。被执行人高留妹,男,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创伤外科医院与被执行人高留妹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高留妹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创伤外科医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