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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蒋俊克与张亚锋、李华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俊克,张亚锋,李华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5民初1289号原告蒋俊克,男,1983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亚锋,男,1983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华华,女,1990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蒋俊克与被告张亚锋、李华华追偿权纠纷一案,蒋俊克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俊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亚锋、李华华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俊克诉称,2014年6月15日张亚锋、李华华夫妻二人向黄某借款50000元,由蒋俊克担保。借款到期后,张亚锋、李华华拒不偿还款,黄某要求蒋俊克承担担保责任,蒋俊克偿还了该借款。蒋俊克找张亚锋、李华华归还代替其偿还的50000元,张亚锋、李华华一直拒不偿还。请求:1、依法判令张亚锋、李华华偿还蒋俊克代为偿还的借款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张亚锋、李华华承担。被告张亚锋、李华华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张亚锋与李华华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5日张亚锋、李华华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某借款50000元,蒋俊克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甲方:黄某身份证号码:410425196804012035乙方张亚锋李华华身份证号码:丙方蒋俊克身份证号码:41042519830317203就甲方借款给乙方,丙方提供担保一事,在三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因乙方资金周转向甲方借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二、乙方同意借款利息为已付。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为。三、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从2014年6月15日至2014年9月15日。四、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若到期乙方不能及时还款,丙方无条件承担还款责任。五、争议解决方式: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郏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六、本合同的各方地址为各方认可的,法律文书邮寄可送达的地址。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以车辆豫D×××××抵押甲方:河南国信合理财中介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乙方:张亚锋李华华联系地址:民生路中段路西迎丰商贸187××××1167丙方:蒋俊克联系地址:郏县文化路东段签订地点:郏县签订时间:2014年6月15日”。合同签订后,张亚锋将车牌为豫D×××××轿车出售,没有完成抵押。该笔借款到期后,张亚锋、李华华一直未予偿还。蒋俊克作为担保人偿还黄某56000元。黄某出具收条,其内容为“今收到蒋俊克给张亚锋、李华华担保款共计伍万陆仟元整(56000.00元)收到人:黄某2015.2.10”。2016年9月22日蒋俊克诉之本院,请求张亚锋、李华华归还已偿还的50000元,并请求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偿还之日。2016年6月2日、8月8日,本院分别对张亚锋之父张文田、之妻李华华进行询问,张文田证实张亚锋与李华华系夫妻关系,2013年双方外出,去向不详。李华华证实,本人与张亚锋系夫妻关系,借款合同系张亚锋让其本人所签,现张亚锋已离家外出。庭审中,黄某出庭证实,蒋俊克已偿还本金50000元及三个月利息6000元共计56000元,蒋俊克自愿放弃对利息的请求。上述事实有蒋俊克提供的借款合同,证人黄某提供的收条,对张亚锋之父张文田、之妻李华华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已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张亚锋、李华华向黄某借款50000元,由蒋俊克提供担保。张亚锋、李华华作为债务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蒋俊克作为担保人,已代为偿还借款,履行了担保责任,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对蒋俊克要求张亚锋、李华华偿还代偿的借款50000元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亚锋、李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蒋俊克代为偿还的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张亚锋、李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小霞审 判 员  马晓沛人民陪审员  马现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红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