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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吉林康乃尔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康乃尔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02民催1号申请人吉林康乃尔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治国。申请人吉林康乃尔药业有限公司因票号为10300062/20407040,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惠宁支行签发的银行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第二日发出停止支付通知及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前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惠宁支行签发的号码为10300062/20407040,出票日期为2016年6月1日,申请人为吉林康乃尔药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吉林康乃尔药业有限公司,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吉林康乃尔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志军审判员  朱 宁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