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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终3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彭浩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办事处、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办事处,彭浩,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恒盛恒茂(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3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合肥市明光路淮矿和平盛世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0299296-3。法定代表人:胡俊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代郡,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经晨,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浩,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克龙(彭浩父亲),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审被告: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1号。法定代表人:单虎,区长。原审被告:恒盛恒茂(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999号东都大厦四层东部A区,组织机构代码66791748-2。法定代表人:赵大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娟,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彭浩、原审被告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恒盛恒茂(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1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陆建群代理审判员  余海兰代理审判员  方玮韡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敏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