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7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铭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铭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7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铭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沙湖口村田横路62号A栋。法定代表人刘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六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铭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祈顺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得款37414.21元。2016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铭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从执行得款37414.21元中依法扣除本案执行费442元,并向申请执行人转付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权36543.25元。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已实现了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并放弃了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视为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李智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赖家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