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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胡志勇与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勇,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106执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志勇,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长乐村1组。 被执行人: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 法定代表人:蔡世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胡志勇与被执行人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土地,但暂时无法执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法执行。至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邢益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一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